由擔保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,保證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擔保。
擔保方式:
銀行保函、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。
擔保期限:
由業主與承包商根據(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)第四十條相關規定在合同中共同約定。
擔保額度:
由業主與承包商在合同中約定,一般不應超過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%。
特殊規定:
工程結算時,若業主未把保修金全部支付給承包商,業主則不能要求承包商提交工程質量保修擔保。